组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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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膳食疗研究会章程
(2017年12月10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为“湖北省药膳食疗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药膳食疗学术研究的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风尚,并以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药膳食疗学科的成果,提高大众和从业人员的认知能力及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以促使我省药膳食疗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研究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围绕药膳食疗学科内容进行科学研究,推荐和开发安全有效可口的食品、菜肴及其制作工艺、技术要求和规范。 (二)组织会员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学术交流。 (三)对广大群众进行多种形式的药膳食疗科普知识教育。 (四)对从业人员和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专家组对市场上的药膳食疗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和鉴定。 (六)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 (七)申办《药膳食疗学》杂志,为会员、从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一个发表、交流、学习的信息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药膳食疗学科(包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四)有本学科的相关研究及开发成果; (五)从事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家; (六)有从事药膳食疗工作经验达3年以上的经历,并有独特的知识或技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正式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可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会员享有将其经验体会、学术论文、产品信息等在研究会信息简报、刊物等媒体上优先发表权; (七)本会会员有权向本会推荐会员; (八)本会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比赛或评奖活动; (九)会员有权向本会组织的比赛或评奖活动推荐优秀项目和人员。 (十)会员享有在本会组织的职业技术培训活动中得到优惠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详见会费标准);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向大众提供安全有效和正确的药膳食疗产品及信息; (九)自觉抵制违反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虚假产品及宣传言论。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定本会重大活动项目及计划; (六)决定授权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负责组织比赛、评奖等活动; (十一)负责药膳食疗杂志的申办工作; (十二)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联系工作; (十三)对相关企业提供技术知识或科研成果转让; (十四)负责组织专家组和讲师团; (十五)决定授予对研究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在相关学术领域获得重大研究成果者、曾对研究会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已退休的领导成员等荣誉称号及进行物质奖励。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扎实药膳食疗学科方面的专业知识; (八)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联系工作; (六)主持本会重大活动; (七)代表本会进行授权; (八)监督本会和分支机构及授权单位的有关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策划、组织本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七)协助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搞好联络及授权活动; (八)为本会各种会议提供保证;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产品开发及专利出售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本会宗旨、性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经 2017年12月1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